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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城镇绿化 第五章 市容卫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 —— 1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绿化和市容卫生的 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自治州内州、县(市)、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是指经审查批准的城镇规划控 制区域。 第四条 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预测,突 出特色,合理布局,完善功能,和谐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城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的审批以及城 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 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规划、建 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的投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管理水平。 自治州、县(市)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履行职权。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卫生、工商、交 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 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2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城镇规划委员会,负责城镇规 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 计方案的审查。 第八条 城镇规范的编制、调整和变更方案,必须实行听 证,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 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由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方案,经上级规划委员会审查,按法定程序报批。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经批准后,同级人民政府应 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应当在具备相应 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中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民族聚居地 划定民族特色建筑风格保护区。 白族建筑风格保护区的建设标准包括青瓦、白墙、坡顶、 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立面等,具体规范由自治州 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民族特色建筑风格保护区的具体规范,由县(市)人 民政府制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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