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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 (2012年1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 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 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坚持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 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推行个人 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献血互助制 度。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将献 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献血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 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卫生主管部门设立 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无偿献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 2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献血适龄公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的比例拟定献 血实施方案和编制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三)负责献血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招募献血者等日常事务管 理工作; (五)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工作; (六)拟定献血屋和采血点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拟定自治州、县(市)临床用血应急预案,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 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工商、交通运输等 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 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关机构 配备专(兼) 职献血工作人员, 每年负责将献血适龄公民人数报县(市)献 血管理机构;根据县(市)的献血实施方案,组织 完成本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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