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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决定 (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内务司法委 员会的审议报告,决定批准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的《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由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6年3月28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法律知识普及和依法治市,根 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 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 利和义务。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是在公民中普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基本知识,使公 一107 一 民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学用结合, 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 门。 未设置司法行政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和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制定标准,组织考核验 收; (三)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和区域性、综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资料编印及法制宣传员培训工作; (五)办理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比照第九条规定的职责,组 织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有人事管理权的机关应当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担负县 (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发 给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执法和其他有执法权的机关、组织,应当根据执法的需要,组 织开展社会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统一组织管理,保障 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经济贸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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