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60.10
CCSX61
GXJX
团 体 标 准
T/GXJX001—2023
茶本香型蒸馏酒
Teaflavortypedistilledspirit
2023-07-13发布 2023-07-20实施
广西酿酒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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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XJX001—2023
I前言
本文件参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国晶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广西酿酒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国晶酒业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酿酒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耀宗、陈耀林、王伟、王德良、于佳俊、程劲芝、伍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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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茶本香型蒸馏酒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茶本香型蒸馏酒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的茶本香型蒸馏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铜的测定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1856白兰地
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T14456.1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
GB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1185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茶本香型蒸馏酒
以饮用水、绿茶、糖质原料(食糖、淀粉糖、蜂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辅以酵母或其他辅料,
经预处理、发酵、蒸馏、陈酿、勾调、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和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
香呈味物质,具有茶香风格的蒸馏酒。
4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绿茶
应符合GB/T14456.1的规定。
4.1.2食糖
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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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淀粉糖
应符合GB15203的规定。
4.1.4蜂蜜
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
4.1.5酵母
应符合GB31639的规定。
4.1.6加工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7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澄清透亮,无悬浮物,无杂质,无沉淀a
色泽 无色或微黄
香气 具有花香、醇香等自然的复合香,茶本香突出,空杯留香持久
口味 酒体柔顺,醇和,协调爽净,回味悠长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茶本香风格
a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酒精度a(20℃)/(%vol) 40.0~60.0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b(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g/L)≥ 2.5
芳樟醇/(mg/L) ≥ 4.0
铜(以Cu计)/(mg/kg) ≤ 6.0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b按100%酒精度折算。
4.4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2757的规定。
4.5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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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1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理化指标
6.2.1酒精度
按GB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按GB/T1185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芳樟醇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铜
按GB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食品安全要求
按GB27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组批
每次经勾调、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抽样
7.2.1按表3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抽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3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以下 3 3
51~1200 5 2
1201~35000 8 1
35001以上 13 1
7.2.2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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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样品封存,保留一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
化等指标的检验。
7.3检验分类
7.3.1出厂检验
7.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
有检验合格证或盖有合格章后方准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
立的包装盒内,也可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7.3.1.2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甲醇。
7.3.2型式检验
7.3.2.1检验项目:本文件中全部要求项目。
7.3.2.2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
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判定规则
7.4.1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7.4.2全部项目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
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3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4.4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
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
8.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757中的规定。
8.3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9包装、运输、贮存
9.1包装
9.1.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9.1.2包装容器应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
9.1.3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
9.2运输、贮存
9.2.1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2.2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
9.2.3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混运、混贮。
9.2.4成品不应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
9.2.5运输温度宜保持在10℃~2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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