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编码:4-02-03-05
航 标 工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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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75印张 45千字
2023年8月第1版 2023年8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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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
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
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航标工国家职业标准(2023年
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
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
思想,对航标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了规范细致描述,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主
要起草人有:唐庆友、张志江、陈倩婧、苏建、钱朝晖、王有军、
张瀚文、俞璠。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
东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
保障中心、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参与审定人员有:胡伟、俞华、林文展、李佩嶂、
袁兴、傅建斌、阳建云、徐斌胜、陈遵科、徐明、邢磊、郜喆、鲍
建波、杨文志、张海波、李忠、李好明、郝鹏玮、张萍、张巍、卫
婧茹。
五、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和审定。
在制定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张灵芝、
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李辉、水运局吴琼、海事局李文华、长江航
1职业编码:4-02-03-05务管理局万晓玲等专家提出了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
局王辉、胡才春等对《标准》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一并
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2-03-05
①航标工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航标工①
1.2 职业编码
4-02-03-05
1.3 职业定义
从事无线电航标、视觉航标设备操作的人员②。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风浪、海浪、潮流、低温、常温、高温、高空、潮湿、
噪声、高盐。
1职业编码:4-02-03-05
①
②本职业分无线电航标工和视觉航标工两个工种。
无线电航标工是指从事无线电航标设备操作(含维护、保养等)的人员。
视觉航标工是指从事视觉航标设备(含音响航标设备)操作(含维护、保养等)的
人员。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水平,具有一般语言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和
形体知觉良好,具备一般视力和辨色能力,四肢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不少于9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
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
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者计算机机房进行;操作技能培训
在具有必要的无线电航标和视觉航标设备设施且通风良好、光线充
足、安全措施完善的场所进行。
2职业编码:4-02-03-05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
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
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3职业编码:4-02-03-05
①
②相关职业:水运工程施工工、船舶甲板设备操作工、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电
工、仪器仪表维修工、水运工程施工工、水工建构筑物维护检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等,下同。
技工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交通类、信息类、电工电子类等,下同。
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类、加工制造类等,下同。
高职高专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水上运输类、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类、电子信息
类、计算机类、通信类、自动化类、机电设备类等,下同。
本科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交通运输类、海洋工程类、计算机类、自动化类、电子
信息类等,下同。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
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1.9.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
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
4职业编码:4-02-03-05
4-02-03-05 航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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