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60
CCSA11
1404
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31—2023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规范
2023-11-20发布 2024-02-20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04/T31—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社会保险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晨星、孙琪、缑岳艳、张文斌、赵瑞峰、关心心、刘珂汝。
DB1404/T31—2023
1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评估验收、
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5-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5部分:工伤保险
LD/T04-2021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2015、GB/T31596.5-2015、LD/T04-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伤预防
避免与降低工伤风险所采取的宣传和培训等手段和措施。
3.2
工伤预防项目
在特定的时间、预算等限定内,依据规范完成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
3.3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用以指导工伤预防工作的联防联控机制。
4基本要求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按照“谁委托、谁监管”、“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确保实施全程规范,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
5项目立项
5.1申报单位
DB1404/T31—2023
25.1.1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
5.1.2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5.2立项申请
5.2.1市联席会议于规定时间内统筹拟定当年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拟开展项目,报省联席会议办公
室备案,经省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5.2.2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社会组织根据下达的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应提交以下立项申请资料:
——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报告;
——申报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及申报项目相对应的宣传、培训资质证明(委托实施
的除外);
——相关专业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手段等材料。
5.3项目审查
市联席会议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年度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伤预防项目可行
性报告委托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5.4项目确定
5.4.1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财政评审完成后,
附评审结论、项目申请表(附录A)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5.4.2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单位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财政评审完成后,通过招标确定实施单位,
附中标结果、评审结论、项目申请表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5.4.3面向社会和小微企业且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工伤预防项目,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联
席会议办公室。
5.4.4项目确定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工伤预防项目和实施单位。
6项目实施
6.1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实施项目,服务协议报市联席会议
办公室备案。
6.2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7评估验收
7.1提交申请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或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书面验收
申请及项目完成报告。
7.2验收依据
工伤预防项目验收以批准立项后签订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明
确的绩效目标以及评审结论为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7.3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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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评审验收: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采取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议等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
绍,对完成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价后形成验收意见。评审验收应由组织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
关专家进行。
7.3.2结项验收:面向社会、过程简单、手续齐全且金额低于10万元的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完成后,根
据协议完成情况直接形成验收意见。结项验收应由组织方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
进行。
7.4开展验收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或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及工伤预防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申报项目的评估验收)。
7.5结果运用
7.5.1验收合格的工伤预防项目,合同甲方应按《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如期拨付工
伤预防费用。
7.5.2验收不合格项目,如仍有实施必要的,可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
收。失去时效性或者已确无整改必要的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扣减部分乃至全部协议款项。产生争议
的,依据《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的渠道解决。
7.5.3验收结论作为下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确定的重要依据。
8费用结算
8.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向协议签订单位(机构)分期支付项目费用。
8.2项目结算时,协议签订单位(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批复文件、宣传培训通知、邀请
授课函件或有关批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表、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
结算单凭证、培训教材和课件、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9档案管理
9.1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宣传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宣传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9.2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工伤预防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10监督检查
10.1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范围工伤预防项
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10.2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将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报送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0.3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社会组织,
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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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在实施项目的单位现场对工伤预防项目信息进
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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