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版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由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中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 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5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 健康,改善仙女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仙女湖水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仙女湖水体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 区)的范围,分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 护区以及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以新余市第 三水厂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和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陆 域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中的岛屿.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以一级保护 区边界向外延伸2500米的水域和与水域相邻的 迎水面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陆地及二级保护区 水域中的岛屿. 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一)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 的仙女湖水域、岛屿及沿湖岸向外延伸1000米或 至山脊线的陆地; (二)袁河入湖河口上溯至分宜县与宜春交界 处的河道及河岸两侧5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三)除袁河外的其他入湖河口上溯3000米 􀅰56􀅰公报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支流、溪流及其两侧 5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准保护区的具体边界由新余市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确定. 第四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 准;准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 仙女湖水体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 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仙女湖水体保 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仙女湖水体保护目标和计划,制定仙女湖湖体清 淤规划,实行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 仙女湖水体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保护区范围 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负责人考核 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仙女湖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 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 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湖体清 淤、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仙女湖水体保护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控源 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受 污染水体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仙女 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对仙女湖水体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仙女湖水功能区划编 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渔业)、城市管理、交 通运输、海事管理、林业、财政、公安、城乡规划、国 土资源、安监、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共同做好仙女湖水体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仙女湖水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仙女湖水体保护重大 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仙女湖 水体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 个人开展仙女湖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 参与仙女湖水体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仙女湖水体保护的公益宣 传,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仙女湖水 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仙女湖水 体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护仙女湖水 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 表彰. 第二章 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污染 水体的废液; (三)将剧毒废液或者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 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 的车辆、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 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设立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 头; (八)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 油、废油; (九)围湖造地、筑土拦坝; (十)网箱养殖、投饵养殖,使用无机肥、有机 􀅰66􀅰公报版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十一)电鱼、毒鱼、炸鱼; (十二)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 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游泳、垂钓、露营、野炊; (四)葬坟,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经营餐饮活动.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旅游活动. 第十四条 沿仙女湖500米内不得新建餐饮 项目. 沿仙女湖500米内已建成的餐饮项目应当对 污染物进行处理,做到零排放. 第十五条 保护区及环仙女湖的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 第十六条 在仙女湖湖区行驶的机动船舶实 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仙女湖区管委会提出,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在仙女湖行驶的机动船舶采用清洁能源 为动力源.现有的机动船舶应当进行提升改造, 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回收处理,做 到零排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 制,在保护区内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鼓励在保护区 内种植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大力发展生态 农业,鼓励施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生物农药.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辖区内垃圾的处置,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 工作.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清理河道两旁和 水面的垃圾,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 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仙女湖湖畔、码头、湖内岛屿、景点沿途等地 点应当合理配置防渗漏的垃圾箱、厕所等设施,统 一收集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确保零排放.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 委会)应当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 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加强配套 管网的建设,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 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 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 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障和监 督其正常运营.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 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 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 排放物污染水质. 第二十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 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 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 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区)人民 政府(管委会)应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 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界碑、界桩 􀅰76􀅰公报版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 还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及视频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 动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 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仙女湖区管委会负责对其管理 范围内的仙女湖水质进行日常巡查管理,打捞和 处置湖面垃圾、水草等漂浮物,编制生态养鱼计划 和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取消承 包养殖.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合理划定准钓 区域.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 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 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 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 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 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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