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2018年1月17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 立法计划、立法项目 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起草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提出 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及通过 第五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立 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 、 修改、废止、解释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治县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符合自治县的民族特点及其法治需 求;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 和可执行性; 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第二章 立法权限 — 2 —第四条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大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 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就 下列重大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关于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根据和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民族地区的各项 优惠照顾政策,制定推动自治县全面发展的各项措施; (三)关于保护和发展大禹文化、羌族传统文化、羌族医 药、禹羌文化特色旅游等具有地方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的各 项措施; (四)关于促进本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规定;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条所列 本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变通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合法性原则: (一)宪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 定不能变通;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能变通;   (五)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 — 3 — (六)程序合法。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项目 第六条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常委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 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 审时间等内容。 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 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常委会。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 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 公布并印发常委会。 第七条 自治条例案的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决定。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 11月底前,将拟列入下一年度立 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报送常委会,报送的项目应当 与常委会 — 4 —的立法规划相 衔接。 自治县其他国家机关和人民 团体、社会 组织、公民,可以 向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 建议。 立法项目 建议应当以 书面形式提出,并包 括下列内容: (一)单行条例案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前,通 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 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委 会工作机构,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 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 进行评估论证,提出 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 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起草 第八条 自治条例案由常委会 组织起草。 常委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 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 5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自 行起草 或者组织政府有关 部门起草。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起草。 人大代表 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 也可 以根据提案人的 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或 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 第九条 综合性、全 局性、基 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案,可 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 组织起草。 专业性 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 聘请相关 领 域的专家 参与起草工作, 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 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 前参 与有关单位和 组织对单行条例案文本的起草、调 查研究、论证 等活动。 起草单位应当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 意见,对单行条例案规范的主要 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 技术问题 应当进行 论证。单行条例案有关 问题存在重大意见 分歧或者涉 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 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 证会等形式, 征求有关机关、社会 团体和其他 组织代表、公民 的意见。 — 6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常委会 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五 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由主 席团决定 列入会议议程。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 例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县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 入会议议程。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 表)10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 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 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 说明。 第十二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 案,应当 同时提交草案文本及 说明,并提 供必要的 资料。草案 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 — 7 —要说明的主要 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 分歧意见的 协调处理 情况。 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作变通规定的,应当 说明变通的情况。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交修改 前后的对照文 本。 第十三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 例案,在大会 闭会期间,可以 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 审议后,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原提案人向大会全 体会议作 说明。 常委会依照 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 过多种形式征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并 将有关情况予以 反馈。 第二节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及通过 第十四条 常委会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 案,应当经过 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后,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 常委会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一般经 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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