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六项)。 台了禁毒法、戒毒条例,我省条例的部分内容与 另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作了修改。 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 法制委员会认为,我省是全国禁毒斗争最前 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 沿和主战场,《云南省禁毒条例》于1991年制定, 要的。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条例草案 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条例的施行,为预防和 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促进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社 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 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随着禁毒形势 汇报。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 的变化,禁毒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同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时,国家在2007年12月、2011年6月分别制定出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 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31日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当目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 第四章保护监督 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7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 实际,制定本条例。 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工程资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 和电子图文,建立工程档案。 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利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 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排涝、小型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 第八条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 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 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站、小型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等。 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 大中型水力发电、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 权属证书。 理和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九条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变 定执行。 更登记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有管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 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 第十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 为主的投人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人。 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一)大(1)型水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由省人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 (二)大(2)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工程由州 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中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 工作。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规 部门负责。 定或者约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和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 第五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水 者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其自行维护和管理,并 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建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应 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小型水利工程。 当确定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 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第二章,工程管理 管理权限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成并确定水利工程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 理单位后,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 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 28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 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 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 (三)建立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定 维护。 期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 监督检查; 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 明确该土地上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列职责: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承担公益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性任务部分所需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级以 (二)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 上人民政府纳人本级财政预算;承担非公益性业 案,开展工程安全检查、监测和资料整编工作; 务部分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所有者、管 (三)计划供水,计收水费; 理者和经营者承担。 (四)做好蓄水、调度和防汛抗旱等工作; 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和经 (五)维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正常运 营者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 行; 工作正常进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经营性收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 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 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 维护、管理、保护、管理人员培训和先进技术推广 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 等。 指导和培训。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 自改变。 第三章运行维护 确需占用水利工程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功能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 丧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替代水利工程或 程和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 者给予补偿。 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 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管辖权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 库以外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 告后应当及时处置,排除险情。 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 遇到重大险情征兆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 责运行维护。 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水利工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 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 年度安全报告制度,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安全鉴定 人负责运行维护。 工作。 - 29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大中型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应当6年至10年 准划定: 开展一次。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 (一)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 验收后5年内开展首次安全鉴定。 屿)。 水利工程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自然灾 (二)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 害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 米,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中型水库大坝 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需要降低等级或者 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 报废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 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至20米。 资质的单位鉴定,报经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出 (三)小型水电站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建筑周 处理意见,并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边20米至50米。 案。 (四)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米至100米; 应当报废并拆除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 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小型堤防 理单位组织拆除。 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 (五)大、中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 收费。水价标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小型泵站厂区 本省的规定进行管理。 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5米至10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 米。 年度供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 (六)大、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至 意后实施。年度供水计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与用 300米,两侧30米至5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 水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50米至200米,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 主管部门同意。 (七)大、中型渠道两侧1米至10米;小型渠 道两侧0.5米至3米。 第四章保护监督 (八)管道、机电井、塘坝等水利工程,按照工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 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围的划定,由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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