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目录 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 第一章总则 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章氵 河道保护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 第五章 河口管理 道主管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 第七章附则 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 第一章总则 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部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 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 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 条例。 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 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 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 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 -8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 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群众发展 工建设。 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 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 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 管理。 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 第十二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 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 工程和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 提高黄河兴利除害的科学水平。 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于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 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 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 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工 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 程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黄河河 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 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 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 除,并承担费用。 控告。 第十三条修筑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 第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 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用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地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 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 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奖励。 修筑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 土地,依照国家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耕地占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符合黄 第十四条沿黄河的城镇、乡村的建 河流域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 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 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 堤防工程。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临河界 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规划等部 第十一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 沿黄河的城市、县、乡(镇)人民政 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 府在组织编制城镇规划、乡村规划时,应 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 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 第十五条黄河滩区不得建设新的村 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 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须经 送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 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 -8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 迁。但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用房的 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黄河工程的活动: 除外。 (五)损坏黄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 第十六条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 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 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保持 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 蓄滞洪能力。蓄滞洪区内不得围湖造田。 (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 第三章河道保护 容器等。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 第二十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 围,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 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 岸堤防及护地: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 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洪水位确定。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 第十八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或者淤泥; 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滩区、蓄滞 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洪区、展宽区利用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 域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利用规 行考古发掘。 划中应当含有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 第二十一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 活水平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扶持、补偿和救 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 助制度。 域内黄河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可能影响 止下列活动: 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工程安全的,当地人民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 政府应当在征得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后,明确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 以公告。在当地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禁止采 物; 砂的区域,有关部门不得发放采砂、采矿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 许可证。 垃圾等; 第二十二条与黄河堤防相连的山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 丘、高地是黄河防洪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 开渠、打井、挖窖、建攻、存放物料以及 禁止在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 8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 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三百米范围内的山 第二十七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丘、高地上开山采石、挖掘取土。 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 第二十三条护堤护坝林草,由黄河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黄 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组织营造和管理。严禁 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侵占、焚烧、毁坏或者擅自砍伐。 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 护堤护坝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 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黄河河道工 关规定免交育林费。 程,是指堤防(含旧堤、旧坝)、险工、 第二十四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浮 涵闸、滚河防护坝、分洪、滞洪、控导(护 桥的建设与经营,不得缩窄河道、设立永 滩)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 第二十九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及其黄河工程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黄河 因防洪、防凌、调水调沙以及河道治 河道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做好防汛物料 理和管理需要拆除浮桥的,浮桥经营单位 的储备、黄河工程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 应当执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拆除指令。 工作,保证黄河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第三十条黄河河道各类工程的管理 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浮桥经营单位 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 承担。 规定划定: 第二十五条东平湖的运用应当首先 (一)堤防护堤地、控导(护滩)工 满足黄河防汛的需要,各级黄河河道主管 程护坝地的宽度,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 机关应当做好防洪工程的建设以及防汛的 有关规定划定;其宽度超过有关规定的, 相关管理和调度工作。因南水北调等需要 按现有宽度划定; 增加东平湖运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 (二)险工、滚河防护工程护坝地的 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宽度,上下游两侧均为十米;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黄河河道管 (三)各类涵闸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 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造成黄 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一百米,渠道坡脚两 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 侧各二十五米。 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影响 第三十一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 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 民政府应当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 的,由责任者予以加固、改建或者承担重 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 修费用。 河护堤地以外五十米,背河护堤地以外 — 84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1 一百米。 第五章 河口管理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 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黄河河口的范围,按照 的活动。 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河口的范围随 第三十二条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 着黄河河势变化需要调整时,省人民政 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修建的涵闸及堤防、 府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并予 险工、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 以公告。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须经国家 黄河入海河道包括清水沟河道、刁口 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 河故道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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