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源和植物资源。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滨海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 第二章规划与名录 规划、合理利用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章保护与修复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第四章监督管理 内的滨海湿地保护负总责,应当将滨海湿地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滨海湿地保 第六章附则 护管理经费和生态修复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滨海湿地保护 考核制度,将滨海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 第一章总则 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 第一条,为了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维护滨海 体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滨海湿地 湿地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滨海湿 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 滨海湿地保护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 制定。 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滨海 湿地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决定滨海湿地保护 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滨海湿地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的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区)滨海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县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 (区)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 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 源、发展改革、财政、港口、农业、公安、城乡建设、 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基岩海岸、砂质海 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委员会主 岸、淤泥质海岸、河口水域、沿海低地以及重点保 任由分管滨海湿地保护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 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 责人担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县(区)林业 生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主管部门承担。 本条例所称滨海湿地资源是指滨海湿地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滨海湿地保 及依附滨海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 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高等院校、科研机 — 160 - 构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政府编制 施,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评估湿地资 编制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公开相关信息, 源、拟定湿地名录以及制定修复方案等活动提供 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 决策咨询意见。 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滨海湿地保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滨海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 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保 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拟定滨海湿地保护规 护投入和利用方式等内容。 划、名录、资源调查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 水利、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相衔接。有关部 区域内的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滨海湿地保护委员 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滨海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 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滨海湿地保 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滨海湿地保护规划是滨海湿地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的依据,在规划期内不得 应当组织开展滨海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 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 育活动,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滨海湿地知识, 编制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备案和公布。 提高全社会滨海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和 门应当根据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定期组织对滨海 投资等形式参与滨海湿地保护活动。 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指导并督促相关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滨海湿地的义 门、单位对退化和遭破坏的滨海湿地采取栖息地 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滨海湿地以及捕杀野生动 营造、野生生物恢复、生态补水、退耕(垦)还湿、 物等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水 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利以及海洋与渔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 第十三条滨海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和 报电话,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名录管理。滨海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滨海湿地的名 对在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单 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有功者,市、县(区)人民政 位等内容。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名录及其调整,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名录 市级重要滨海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市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海洋与渔业、水利、国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滨海湿地保护规 应当会同同级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 划和滨海湿地现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保护、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根 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据省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规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 一般滨海湿地名录的编制及其调整,由所在 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 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域滨海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提出,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 -161—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动滨海湿地保护标志,不得破坏滨海湿地监测设 门备案。 施、设备。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的认定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门应当根据滨海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滨海湿地资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符合下 源的变化情况,通过建立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 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滨海湿地: 滨海湿地公园、滨海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对滨海 (一)面积五百公项以上的滨海湿地; 湿地进行保护。 (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在本市具有典型性 不适宜设立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滨海湿地 的滨海湿地: 公园、滨海湿地保护小区的滨海湿地,县(区)人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分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滨海湿地实际情 布的滨海湿地; 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滨海湿地自然特 (四)其他需要列人的重要滨海湿地。 性和生态功能。 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的,可以 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滨海湿地公园的设立 认定为一般滨海湿地;面积八公顷以上的滨海湿 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滨海湿地。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 止在重要滨海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第三章保护与修复 (一)开(围)垦、填埋滨海湿地; (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砍伐、放 第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滨海 牧; 湿地保护规划,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定滨海湿地生 (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态红线,保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退化、面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 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道; 第十六条列人名录的滨海湿地应当划定 (五)捡拾鸟卵、捣毁野生鸟巢或者采集野生 保护范围。省级以上重要滨海湿地保护范围的划 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 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 物; 要滨海湿地和一般滨海湿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和 (六)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枪击等方 调整,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县 式猎捕、杀害野生鸟类或者其他野生动物; (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与渔 (七)取用或者截断滨海湿地水源; 业、水利、规划、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 (八)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 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 (九)其他破坏滨海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 滨海湿地外围边界设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注明滨 为。 海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联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级以上 系方式等内容。 重要滨海湿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涂改或者擅自移 目、新建排污口等建设行为,加强生态修复和环 — 162 — 境监测工作。 海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破坏野生生物生 第二十一条在国际候鸟越冬地或者迁徙 存环境。 停歇地等滨海湿地区域应当划定核心区、缓冲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滨海湿地 和外围区,维护其生态系统完整性。在核心区设 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 置禁入警示标志和监控设施,实时记录进人人员 导、扶持滨海湿地周边区域的居民依法、科学利 及其活动信息。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 用滨海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管理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 第二十五条纳人滨海湿地生态红线范围 区。 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国际候 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省和市重 鸟迁徙季节和越冬期,任何人不得进入缓冲区从 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滨海湿地生态红线范 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围以外的滨海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 第二十二条滨海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 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滨海湿地保护与恢 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的救护机制,及时 复方案。国土资源、水利、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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