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条例>>,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 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 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 输配水管网用于城乡集中供水的江河、湖库、水井 等,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 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备用和规 划水源地。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权责统一、确 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集中式饮用水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 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 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将保护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合理布局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 周边地区的产业结构; (四)困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 {共7j(; (五)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分级组织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76甜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NO.6 (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 (七)建立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对所辖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和畜牧、交通 运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等有关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机构按照法定 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协 调机制,加强对水源地来水、引水渠和集雨区等存 在环境污染风险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 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专项补偿具体 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跨区县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 关受益区和保护区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 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控、水质监测工作机制, 落实监测监管、检查巡查制度。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 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 的意识与能力。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举报平 台,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及时处理并回复结果。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选择水质良好、水量 丰沛的重要湖库、河段及水井等确定为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选址或者 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 区,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 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为市、区县中心城区提供饮用水源的黑龙滩 水库、龚家堪水库、梅湾水库、复兴水库、青衣江洪 雅段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为 其他区域的城(场)镇、村庄聚居点等供水的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也应当划定保护区。 黑龙滩水库和青衣江洪雅段应当按照国家和 四川省优良水体保护规定加强保护。 第十二条市、区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经市、区县 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 根据用水需求和供水实际,由乡(镇)人民政府会 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提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具备条件 的乡(镇)应当优先选用区域联网供水,提高优质 水源使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 由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令委员会公报 2017.NO.677 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 围。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目录化管理。 第十三条市、区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黑龙滩水库市中心城区:分别以龙庙取 水口和月亮湾取水口为中心,径流路径500米范 围所覆盖的水域;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正常水位 线以上至流域分水线外侧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 以及一级水域保护区内的岛屿。 (二)黑龙滩水库仁寿民生隧洞:以取水口为 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 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半径200米内的 陆域。 (三)龚家堪水库、梅湾水库、复兴水库:以取 水口为中心,半径(或径流路径)不小于300米内 的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不小于200米 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下但不超过流域分水 岭的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水源 卫生防护范围。 (四)青衣江洪雅段: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 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五年一遇洪水淹没 的水域及两岸自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内陆纵深 50米范围内的陆域。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 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II类水质 标准。 第十四条市、区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黑龙滩水库市中心城区:分别以龙庙取 水口和月亮湾取水口为中心,径流路径为2500米 的水域范围,除一级水域保护区外,不超过水面范 围的区域;沿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正常水位线以 上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线,或者隔离防护堤堤顶 的陆域,以及二级水域保护区内的岛屿。 (二)黑龙滩水库仁寿民生隧洞: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起,再上溯2500米、水库正常蓄水位 以下的全部水域及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向两岸 纵深延伸至山脊线的区域(两岸陆域纵向长度与 水域长度一致)的陆域。 (三)龚家堪水库、梅湾水库、复兴水库:一级 保护区外的水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 区以外)及人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囚)青衣江洪雅段: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 向上游(包括汇人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小于2000 米处、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 200米处,十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全部水域及沿岸 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的陆域。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体 执行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III类水质 标准。 第十五条市、区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准保护区的范围: (一)黑龙滩水库:黑龙滩库区内除一级和二 级水域保护区以外的全部水域,以及从东风渠勤 劳闸出水口上溯7500米渠段的水域;黑龙滩库区 汇水区域内,除一级和二级陆域保护区外的陆域, 以及从东风渠勤劳闸出水口上溯7500米渠段的 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龚家堪水库、梅湾水库、复兴水库:按照 湖库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 的影响程度,二级保护区外的汇水区域可以设定 为准保护区。 (三)青衣江洪雅段:按照流域范围、污染源分 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可以参照二 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 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体执行 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 第十六条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的划定应当根据含水介质类型、埋藏深度、承压 状况、开采现状以及水源地傍河或者非傍河等综 合因素确定。 78哩’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NO.6 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 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下水 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经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原 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原水源地功能弱化,使用率不足,且有较 优质的水源地替代; (二)原水源地水量不足、污染严重、风险程度 较高且有较优质的水源地替代; (三)供水方式转变且新的供水方式优于原供 水方式; (四)自然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控 因素。 第十八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调 整的,由原报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利 害关系人及公众代表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昕证论证,并及时提出重新划定或者 调整的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并依法 /,1、应二 Ap0 因划定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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