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31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辖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长江岸线资源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的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分区保护 第五条在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中, 第四章集约利用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洪安全、河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查 第七章 附则 处非法采砂等行为;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的保 第一章总则 护和管理,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提高 使用、登记及临时用地等手续,查处违法用地行 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社会 为; 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 理。 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农业、 第三条长江岸线资源保护遵循生态优先、 公安、建设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科学规划、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的原则。 内做好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岸线资 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协 源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 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工 立专项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长 市人民政府将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目标完成 江岸线资源,造成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损害的,应 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当承担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 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有重大贡献的,由市、 — 191 — (二)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扬中段 辖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暗纹刀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核心区; 第二章保护规划 (三)沿江重要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保 护区;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 (四)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制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五)长江与京杭运河交汇区域等重要航运 布实施。 枢纽; 编制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 (六)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 省有关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十三条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区内不得从 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事下列活动: 等相衔接。 (一)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调水水源保 第九条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以 护区内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下内容: 活动,以及在调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引调水 (一)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原则、目标 口门正常运行的活动; 和任务; (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 (二)长江岸线资源的布局和功能区划; 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三)长江岸线资源的具体区域和红线范围;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 (四)重点保护的长江岸线资源区域; 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 (五)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措施; 不一致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市长江岸线保 (四)在沿江重要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 护规划的其他内容。 保护区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 (五)在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第十条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 建设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与风景名胜资源 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保护无关的项目; (六)在重要航运枢纽内建设可能影响安全 与正常运行的项目; 第三章分区保护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河道自然条件、岸线资源现 第十四条长江岸线资源保留区的范围包 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要求,长江岸线资源分为 括: 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实施 (一)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分区保护。 (二)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 实验区; 第十二条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区的范围包 括: (三)长江扬中段暗纹刀国家水产种质 (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调水水源保护 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 区等为保障供水安全划定的区域; (四)为满足生活生态岸线开发需要的区域; —192— (五)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 超过国家,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长江岸线资源保留区内不得从 (四)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 事下列活动: 或者建设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第十八条长江岸线资源利用条件较好,对 (二)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 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 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其实验区内建设污 响较小的区域,可以规划为开发利用区。 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以及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 第四章集约利用 目;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 第十九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 建设排污口; 集约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展,减少对临水岸线的占用。 第十六条长江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的范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应 围包括: 当符合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 (一)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等手续。 安全、航道稳定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需要控制其 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推 开发利用强度的区域; 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 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临时使用长江岸线 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 资源许可的,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限届 等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的区域; 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三个月内无偿拆除有关设施 (三)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长江豚类省级自 并恢复原状。需延期使用的,应当重新依法办理 然保护区、长江扬中段暗纹刀国家水产种质 行政许可手续。 资源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使用的长江岸线资源 区等范围内,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方式的部分区 的范围、用途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域; 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长 第十七条长江岸线资源控制利用区内不 江沿线化工行业转型发展,健全环境保护监控机 得从事下列活动: 制,支持化工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清洁低碳 (一)建设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码 生产。 头、排污口、电厂排水口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 (二)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码头建设。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 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沿江中小企业集中 (三)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 使用公用码头,避免重复建设。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市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 193 合,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应当优化长江沿线旅游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既有 客运码头布局邮轮运输功能,改造或者新建专业 第三十条市、辖市(区)建立河长制分级 化邮轮泊位。 分段统筹做好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注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 销手续: 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可能影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响或者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 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的; 第三十二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 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 (四)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 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内未开工建设的;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禁止非法采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 砂。 源主管部门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 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未获批准的: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下 (三)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 列规定给予处罚: 两年的; (一)在调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活动,或者从事影响引调 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 水口门正常运行的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 下罚款; (二)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围垦河道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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