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NO.36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 (二)受政府委托,拟定并协调实施老龄事 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 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老年人合法 (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 权益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 (五)培育、发展老年人组织,并予以指导。 公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第三条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具体 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立、自强,遵纪守法,履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 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 门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宣传老年人 动的原则,促进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 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老年人 发展。 及其家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全社会开展 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 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 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更 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好适应和谐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 健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各项制度,关心 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对青少年 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 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通 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展公益性媒体活动等 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 多种方式,宣传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 会发展规划,老龄事业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 型,传播科学健身、健康养生和预防老年病、慢 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 性病等知识,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 机制,推动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 状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1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NO.36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 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 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 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 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每年九月为本省敬老月。 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历九月初九老 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年节和本省敬老月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 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 题活动。 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 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 第二章家庭赠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 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 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 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所有。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 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赠养,不得要求老年人 承包经营权。 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 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和物品,及时交给老年人。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 有赠养义务的人。 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 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赠养义务。 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 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赠养人对经济困难 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家 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 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 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赠养人为有走 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 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手环等防走 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 失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赠 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 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 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 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赠养人应当承 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 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 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 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 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 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 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 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 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 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 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 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NO.36 护令。 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接受赠与的财产。 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 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 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 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 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 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 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 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 第三章社会保障 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的,对年老无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 本省实际,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赠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赠养、扶养义务的,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赠养 需求。 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人家庭中的老年人, 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民委 以及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 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 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 给予补贴。 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 第二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扩大老年人医疗康复项目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 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 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漫骂、恐吓等方 康复负担;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完善 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 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 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 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 需求。 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 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人家庭的失能、半 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 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 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 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老年人,流浪乞讨、遭受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 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给予供 诫书。 养或者救助。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 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 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 2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NO.36 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 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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