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 化遗产保护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7年2月27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批准) 护、传承、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 第一章总则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第一条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 (一)彝族、苗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及具 统文化,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有代表性的口传文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三台山摩崖雕像、镌字岩彝文石刻、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禄劝彝族 家城、蒋家大院等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 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 雕塑、壁画、碑碣、楹联; 例。 (三)彝族祭祖大典、彝族火把节、彝历年节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 庆日、苗族花山节等各民族的祭、节日、礼仪、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4 庆典; 利用;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 (八)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 卷、典籍、文献、谱牌、图书、图片等; 人开展传承活动; (五)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九)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 (六)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民居、服饰、饮 人。 食、器具和传统手工艺;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 (七)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 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艺、诗歌、音乐、舞蹈、书画、体育等; 后执行。 (八)金沙江皎平渡口、石板河阻击战遗址、 第八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 普渡河铁索桥及红军烈士墓、九龙红军洞、木克 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红军壁画等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二)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调查 第四条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保护为主、合理 抢救、认定、登记、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 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 数据库; 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制定县级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不可移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遗 动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标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批准后执行; 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按照不同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制定具体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 保护措施,并对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 护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 (一)自治县每年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 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二)捐赠; 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自治县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财 第七条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政、教育、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卫生计生、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二)濒危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抢救; 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 (四)文化遗产相关资料与实物的征集;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五)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图书资料等民 族历史文化书籍的研究、复制、翻译、出版,以及 第十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 相关记忆工程的开展; 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六)民俗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 实施。 设;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七)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遗产的开发 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 —3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4 规划相衔接。 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 第十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台山摩崖雕像、镌字岩彝文石刻、凤家城等文化 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可移 遗产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置 动文物以及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由自治 标志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有关部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 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 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自治县文 起20日内没有异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县 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 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支持其将拥有 命名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的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自治县文物保护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管理单位收藏或者出借给有关单位展览和研 (二)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的与开展传承活 究。受赠单位应当根据资料和实物的价值给予 动相关的文献、资料、实物; 奖励,并颁发证书。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或者有较大 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化遗产 影响,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 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 发给证书。 承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 (一)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 产保护相关知识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并 实物,并保护好有关建筑物和场所; 根据需要组织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训班。 (二)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带徒传艺,培养传 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优秀传统文 承人; 化内容和相关保护知识编入地方乡土教材,并支 (三)开展讲学、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 持各类学校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教育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四条自治县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 的相关工作。 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特 第十九条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 点,开展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并做 当履行下列职责: 好相关宣传、展示、传承等工作。 (一)收集、征集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进 第十五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行登记、整理、建立档案; 专家对文化遗产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鉴别。对 (二)妥善保存与项目相关的实物、场所和遗 表现形式受到严重威胁、面临消亡的文化遗产, 址: 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保护管 (三)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理人员进行重点培养。 (四)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依法合理利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 用; 的文化遗产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但所取得的 (五)开展展示、展演、传播等活动; —3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4 (六)制定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博 实施。 物馆、民俗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加大民族文化研究机构、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等公 位、国有企业和规模较大的非公企业的牌匾应当 共文化事业投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开发项目 同时使用规范的汉文、彝文、苗文。 库,并注重培养民族文化艺术各类人才,推动民 第二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 族文化的发展和创新。 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 提倡公民在重大节庆活动和节日期间穿戴少数 族文化交流、合作机制,依托民族文化节庆、民族 民族服装,鼓励旅游文化服务行业人员在工作时 传统节日,通过举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 间穿戴少数民族服装。 览、民族文化艺术展演、民族工艺品博览会、民族 开展群众性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应当遵 文化论坛等活动,宣传、展示、交流、传播民族传 守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 统文化。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 当注重民族传统医药及医学文献的收集、整理、 第三章开发与利用 研究和运用,加强民族医院、民族医药科的建设, 促进民族传统医药及医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 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 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资源, 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真实性,并注重形式与内涵 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的结合。 (一)扶持开发、生产和销售具有地方民族特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开发、利用文化遗 色的传统工艺品、馆藏文物衍生品、服饰、器具等 产。 文化产品; (二)鼓励开发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 第四章法律责任 饮食; (三)支持发展具有民族文化内涵和特色的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 文学、戏剧、曲艺、音乐、歌舞、美术、书法、雕塑、 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民族体育和民族历史、民族民间故事的收集、编 职权、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纂和出版: 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掘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文学艺术 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 价值,开发民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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