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为主、防治结合、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 房屋安全鉴定 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 第三章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五章 房屋白蚁防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 第六章 建筑幕墙安全管理 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七章 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 第十章附则 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 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 第一章总则 入,加强安全管理执法力量。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 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 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 责,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投人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鉴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住房保障和 房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 定、白蚁防治、建筑幕墙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 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 急处置等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 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房屋安全行政主 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部门。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 —113— 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确定房 屋使用安全责任: 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 行制定。 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 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 患; 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 (三)防治白蚁; 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治理危险房屋; 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 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人 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房 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 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 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交通运输、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 (一)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 责,监督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 措施、防火措施的; 市场、商场、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 (三)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 患。 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的; 第八条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对特殊困难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楼面结 群体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临时安置、 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或者拆改房屋中抗震、防火 白蚁防治等活动提供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 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 第九条本市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投诉举报 全许可。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奖励制度。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 门制定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具体规范和标 受理方式,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依法 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个人 二层以下的农村房屋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 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投诉、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 定。 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进 向社会公布。 行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需要依法办理规 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房屋 第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 结构变动安全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14 — 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 (一)许可申请书。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 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安全行政 供经共用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交付时,将 明。受委托申请许可的,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 房屋的结构型式、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设计 份证明和委托证明材料; 荷载和白蚁防治等使用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买受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 人,并按照规定将房屋竣工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 设计方案。 务企业。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房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竣工资料妥善保 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管,并将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需要经过房屋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者申请 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 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 许可申请。 当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 及时组织审查,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可以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城建档案机 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安 构查询房屋的结构型式、设计使用年限、楼(屋) 全许可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 面设计荷载、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和白蚁防治情 第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 况,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书和设计方案在开工前报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 送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 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 第十九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 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社区居 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人 (村)民委员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由社区居(村) 民委员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员、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 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 方案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工 安全状况的依据,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 程结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区 状况。 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应当符合国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 位及其鉴定人员对作出的鉴定报告负责,承担相 的房屋结构变动进行监管,发现违法拆改应当及 应的法律责任。 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 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和 房屋装修登记工作,发现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 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 115 - (一)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 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鉴定报告中 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后仍需继续使 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用的;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 (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须继续观察的房屋。房屋 (三)车站、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 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条件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 和时限使用; 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本条规定情 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 形的房屋,应当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 照规定委托鉴定拒不委托鉴定的,区相关部门 技术措施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 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鉴定。 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第二十一条进行地下设施、管线、桩基、深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价值,暂时 基坑、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可能对周边 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 房屋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 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 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施工影响鉴定。房屋安全鉴 用,立即迁出; 定单位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房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并可能危及 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鉴定报 公共安全且无修价值的房屋,须立即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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