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2-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 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 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3-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 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 用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 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 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 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十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4-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 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 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 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和 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 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 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 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 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5-(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 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 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 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 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 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同一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或者相关行政辖区的接壤 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 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拉线、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清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 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滋生;-6-(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 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不听的,依照本 条例规定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 当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上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 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的上空不得 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道路改造建设单位应当 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 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不能及时清除的,由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7-者管理人承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 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 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七条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经批准需要挖掘城 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 工,并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因维修管道或者清疏 排水管道、沟渠等产生的泥土、污物,应当即时清理,保持 路面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 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 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方便市民 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 第十九条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8-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 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第二十条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 完好,车容整洁。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 当摆放整齐。 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临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 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 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 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 设置分界的,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 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但需采取特别 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 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9-织的标志牌,应当规范设置。 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 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第二十五条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 画廊、标示牌或者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规 划和容貌标准,依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 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设 置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 观、用字规范,标志牌的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 更换、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招贴栏。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 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 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按照《郑州市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条例》执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市貌。-10-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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