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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 条例 (2020年8月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0年10月19日公 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 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 建(构)筑物拆 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地面裸露 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 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 核。县(区)人民政府,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及时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 , 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2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不含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以及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 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建(构)筑物 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不含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 及河道范围内物料堆场)、公共场所及城市道路保洁和绿化 养护 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设定砂石、渣土、垃圾、土方、煤 炭、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禁行、限行区域,对进入限 行区域行驶的车辆规定路线、时间,并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道路工程、公路 保洁和绿化养护、港口码头、公共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 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构)筑 物拆除以及物料堆 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矿产开 采、国有储备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 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围挡外围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扬尘3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举报电话、工期 等信息; (二)城镇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分别设置不低于 二点五米、一点八米的硬质、连续密闭围挡或者围墙,管线敷设 工程施工段的边界设置不低于一点五米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 围栏;围挡或者围墙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 顶部均匀设置喷雾、喷淋等有效降尘设施;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 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设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带 泥上路,工地出口外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 城镇施工工 地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 (四)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 情况以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标准安装建筑工地扬尘 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和 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 等区域的地面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等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和散装物料以密闭方 式及时清运出施工工地;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清运的,在工地内 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 采取定时洒水等措施;超过 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 采取绿化、铺装、遮盖等措施;4(八)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安 全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九)实施土石方、地下工程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 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第六条 城镇道路、管线敷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 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 喷雾等措施; (二)以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对已回填的沟槽 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喷 雾等措施; (四)路面开挖后未及时回填、硬化的,采取遮盖等措施。 第七条 建(构)筑物拆除 施工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 条第二、三、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在作业过 程中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洒水、喷雾可能危及施工安全 的除外。 轻度以上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心城区范围内停止房屋拆 除、爆破作业。 第八条 运输砂石、渣土、垃圾、土方、煤炭、灰浆等散装、流 体物料的车辆应当 密闭运输,配备接入本地网络监测系统的卫 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区域和通行时间行驶。 第九条 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5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 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物料堆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 车辆出场时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物料应当以密闭方式运出堆 场,防止因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地面未硬化且闲置超过三个月 以上的物料堆场,应当 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 以覆盖。 第十条 道路保洁推行高压清洗、洗扫一体等机械化低尘清 扫作业方式;在干燥气候及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增加洒水、 喷雾次数。 第十一条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栽植的, 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必要时设置施工围 挡。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 清运;未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新建、改建的道路绿 带,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道路绿带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 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第十二条 从事水泥、砂石、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经 营 和矿产开采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应当 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 治要求: (一)厂区主要道路以及出入口地面应当进行 铺装或者硬 化处理,并辅以洒水等措施; (二)厂区车辆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6车辆出场时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三)物料以密闭方式运出厂区,防止因遗撒造成扬尘污 染。 采矿、采砂、采石和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 修复计划,及时 恢复生态植被。 第十三条 裸露地面应当绿化,不 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硬 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二)居住区范围内的, 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 务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 由产权管理单 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范围内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内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 式,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后,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 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 知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及7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检察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 测 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开扬尘污染信息,实现与其他负有扬尘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信息共享。 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应当接入扬尘污染环境监 测网络。 第十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对于 多次实施 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增加执法巡查频次。 生态环境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组 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 至九项、第六条、第七条规 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管 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运输砂石、渣土、垃圾、 土方、煤炭、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 备卫星定位装置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区域和通行时 间要求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8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贮存砂土、水泥、石灰、 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 卸物料以及物料堆场 未按照 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乡管理和综合执 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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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10-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10-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10-1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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