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0日普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规范古茶树资源管理和 开发利用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和 —— 1 ——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 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古茶树 资源是指古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 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 栽培型古茶树由市林业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予以确认 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 进行认定。 第四条 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 护优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合理的原则,并兼顾文化传承和 品牌培育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资源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 立古茶树资源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 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 市、县(区)农业、茶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保护 工作。 —— 2 ——第七条 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 行古茶树资源保护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 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普洱茶节,举 办综合节庆活动,促进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普洱茶节节庆活动,开展 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茶产品交易、茶文化交流和相关学术研 讨活动。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茶业 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古茶树资源 普查方 案,组织对古茶树资源进行普查,建立资源 档案,并向 社会公布。 古茶树资源普查 每10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古茶树资源实行 名录管理和 分类保护。古茶树 资源保护 名录由县(区)林业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 —— 3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古茶树资 源普查成 果及时更新保护名录。 对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保护区,划定保护范 围,并设立保护 标志。 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台 账,划定保护范 围,设立保护 标志,实行 挂牌保护。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 数据库。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古茶树种 质资源库、古茶树实 物库等初级数据库。 鼓励、 支持科研机 构和教学单位建立古茶树种 质资源繁育 基地、基因库,开展种 质资源科学研 究。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动 态监 控监测体系和古茶树生 长状况预警机制,并根据监 控监测情况 有效保护和改 善古茶树资源保护范 围内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野生型、 过渡型古茶树管护 技术规范,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栽培型古茶树 管护技术规范,开展古茶树管护 技术培训和指导,监督古茶树 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施用生物有机 肥,采用绿色(综 合)防控技术防治病虫草害。 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 技术规范对 古茶树进行科学管理、 养护和鲜叶采摘。对过渡型、栽培型古 —— 4 ——茶树应当 采取夏茶留养的采养方式,每年的六 至八月不得进行 鲜叶采摘。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 围内依法建 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 程,在进行项目规划、设 计、施 工时,应当对古茶树资源 采取避让或者保护 措施。 第十六条 古茶树资源保护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擅自采伐、损毁、移植古茶树 或者其他林 木、植被 (二) 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 开垦、烧荒; (三) 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 标准的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 (四)施用有 害于古茶树生 长或者品质的化肥、化学农 药 生长调节剂; (五)种 植对古茶树生 长或者品质有不良影响的植物; (六) 伪造、破坏 或者擅自移动保护 标志、挂牌; (七)其他 危害古茶树资源 或者影响古茶树生 存环境的行 为。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 古茶树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 符合古茶树资 —— 5 ——源保护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 策,制定 扶持古茶树资源开发利用的优 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引导茶叶专业合作 机构规范发展, 统一古茶树产品生产 标准,进行 质量控制,提 升产品质量和水平。 鼓励和 支持茶叶生产企业强化产业 融合,打造古茶树产品 品牌, 争创各级各 类名牌产品;对 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 历 史人文因素的古茶树产品,申请茶 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九条 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 景区、景点,确定旅 游线路,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学 论证,听取林业 行政部门的 意见,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并根据环境承 载能力, 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游 客人数。 第二十条 市、县(区)文化、旅游、茶业等部门,应当 挖掘、整理、传 播茶文化,开发茶文化旅游,开展茶文化展 示、 宣传、 推介和对外交流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 类茶文化促进组织 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茶事、茶 艺和茶文化展 示、交流活动。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 6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古茶树资 源保护专项规划的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 评估,并加强古 茶树资源保护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有 计划地迁出影响古茶树资 源安全的建 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林 业、农业、茶业等部门建立古茶树原产 地品牌保护和产品 质量 可追溯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在开展古茶树资 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 时,涉及古茶树树龄认定等专 业性问题应当组织专家 论证、评估、鉴定。 利害关系人对评估、鉴定 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行政 部门申请 重新评估、鉴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 保护综合 信息平台。 市、县(区) 企业征信、社会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古茶树 资源生产、 销售者的产品 质量、环保 信用评价、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使用等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 增强服务 意 识,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并建立 便民 服务制度和古茶树资源管理 违法行为举报、 投诉制度。 —— 7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的,由县 (区)林业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区)林 业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 下列规定予以 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涉及古茶树的 每株并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林 木、植被并处 其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并 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四)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恢复,并处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林业、农业、茶业等部门及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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