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 (2017年9月8日娄底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孙水河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 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孙水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娄底市境内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以及孙水河保护的其他活动。 本条例所称孙水河流域,是指娄底市境内雨水汇入孙水河的 区域,包括孙水河干流及其支流、白马水库的集雨区,具体范围 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孙水河干流是指白马水库大坝以下至孙水河与 涟水河汇合口犁头嘴的娄底市境内河段。 第三条孙水河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社会监 督的机制,实现优化水质、保障水量、改善生态的目标。 第四条孙水河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孙水河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管理、 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 机制,对因保护、修复和改善孙水河生态环境系统受到直接利益 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孙水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 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孙水 河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妨害孙水河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 -2- 和控告。 第七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孙水河保 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孙水河保护情况。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孙水河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将孙水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组织孙水河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统筹协调孙水河保护中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 大事务; (四)建立并落实孙水河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 追究制度; (五)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孙水河保 护职责;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将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事务,建立对违法 行为的举报受理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工作负责; (三)组织落实孙水河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 究制度; (四)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孙水河保 护职责;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娄底市水府示范片万宝新区管理机构 履行孙水河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孙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白马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孙水河保护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 孙水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负责孙水河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孙水河 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岸线的监督管理。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 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畜牧水产、水文等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孙水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孙水河 -4- 保护的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 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 托白马水库管理机构在白马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本条例所规定的事项,凡属于城市综合管理范围的,由孙水 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城市综 合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综合执法。 第十四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 时发现和处理妨害孙水河保护的行为。 孙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白马水库管理机 构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营造孙水河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六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孙水河 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建立孙水河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 第十八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 -5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 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在孙水河沿岸城镇组织建设收集、接纳 污水的公共管网设施,并加强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孙水河流域农村污 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孙水河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 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 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入河排污口设 置许可和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 当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和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入河排污口设置许 可、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孙水河流域水体排 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条对孙水河流域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孙水河流域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孙水河流域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孙 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 目新增入河排污口。 -6- 第二十一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向孙水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 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前款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对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进行实时监测,并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孙水河 流域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禁止建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和禁养畜禽的规模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限期 退出。 第二十三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 牧水产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流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 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 弃物,防控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 利、水文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孙水河干流和白马水库实施水质监测、 水量监控。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 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制定孙水河流域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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