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条款中的“县(区)” 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修改为“区”。 一、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将第四条中的“县(区)”修改为“区”。 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确需行驶的, 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 应当经交通、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路线和时 工。”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经审查 间行驶”修改为“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部门批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准,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删去第三款第一项。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按照规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履带车、 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调 铁轮车或者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 查、咨询、论证、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作出 按照规定单独编制公众参与开展情况文件,存档 修改 备查。” (一)删去第三条中的“、县”。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 (二)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三、对《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六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条、第六十七条。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一 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 项。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删去第四项中的“利用暗管、”。 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删去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第三款。 — 42 —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 (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 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准的规定处罚。” 可以下达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决定: “(一)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 (十二)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并将第 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市 控制指标的,超过部分在次年的总量控制指标中 政雨水排放口排放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同量核减。” 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 果的,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排放水污染物超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 下罚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十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 元以下罚款。” 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建设 令停正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 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告书(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 “(一)在水体清洗或者向水体丢弃装贮过油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投资总额百分之一 类、化工品、危险废物、有害废物或者有毒物质的 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容器; “(二)直接排放清洗装贮过油类、化工品、危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 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批复采取水污 险废物、有害废物或者有毒物质的车辆、船舶和 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容器的废水或者溶剂; “(三)非法转移倾倒,采取稀释或者渗漏方 止建设,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 式排放废水、废液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销售含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持过期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水污染物的,由 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改正 法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科研机 删去第二款中的“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 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 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的废液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 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 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分类安全处置而直接排放或 者倾倒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 —43— 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 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关登记手续。” 四、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并将第一款修 (一)删去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改为:“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条款中的“(县)”。 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 可以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高污染 机动车限制行驶的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条款中的“乡(镇)” 修改为“镇”。 公布、实施。”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南京市城市规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本 划条例”修改为“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车用汽油加油站、车用汽油运输车辆的油气排 删去第三款中的“应该向市蔬菜主管部门缴 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年销售汽油量五千吨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的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五、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并将第一款 (一)删去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 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 三十三条等条款中的“、县”。 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两侧 放检验,并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将检验结 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 果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检验合格的, 六、对《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作出修改 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 (一)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七 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 十九条等条款中的“、县”。 一款修改为:“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 (二)将第三十六条中的“不低于百分之二 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 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修改为“不低于百分 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 之五十”。 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七、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 (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 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 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等条款中的“、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治理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第 并复检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 发还行驶证。” 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 (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将其中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在本市 的“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修改为“高污染机动车”。 初次注册登记以及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 —44— 为:“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未按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 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由市环境保护 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人生产运营前,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 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自环境影响登记表。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实时传输检测数据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 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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