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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水平 , 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 会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 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除害防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生活 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 人。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 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统一规划部署、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 第七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在爱卫会领导下,具体负责 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爱卫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三)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村和卫生单位 活动; (四)组织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六)指导农牧区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七)组织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一)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爱 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 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 负责对食品、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监测,负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防治和有效控制 ; (四)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 城市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 圾集中处理场 所、设 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 基础设施,组织 推广城市生 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 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新建 或者改造公共厕所, 做好城市公共厕所和 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农业、 畜牧行政部门负责农牧区人、 畜、禽粪便和 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综合 利用以及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 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和农村改厕工作,开展农村 灭鼠 活动; (六)环境保 护行政部门负责环境 污染的防治工作,加强 饮用水 源、室内 空气质量的监测和保 护,预防和控制环境 污染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水 利行政部门负责农牧区人、 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 程建设,加强对农牧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提高农村生活 饮用水质量; (八)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 校的学生健康教育、学 校 卫生设施的改善,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 活动;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商品交易场所爱国卫生工作 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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