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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 ICS A 9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3020—2018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 系统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of Beijing-Tianjin-Hebei expressway intelligent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2018 - 04 - 16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3020—2018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海波、曹利民、石淑珍、王群彦、徐东彬、贾浩然、吕南航、邹杰、鲁建 领、耿海路、于加晴、赵建东、顾思思、何培舟、高海龙、盛刚、孙玮、张树杰、郑豆豆、杨晓寒、 刘见振、王黎、朱建军、李金蔚、王倩、周兰孙、蔚静婷、于文杰。 I DB13/T 3020—2018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总体要求、协同管理平台、信息采集、信息 传输和公众出行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新建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用以指导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智能 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实施、维护及管理。改扩建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3828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JT/T 456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交通数据库报表格式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70/2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T D70/2-01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JTG/T D70/2-02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省级路网中心 provincial highway monitoring center 由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负责本省(市) 高速公路路网管理与服务的专门部门。 3.2 协同管理平台 coordin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部署于省级路网中心,实现京津冀三地间跨省(市)高速公路网数据交换、日常交通协调管理、突 发事件应急协同与公众出行信息共享发布等的管理平台。 3.3 路网监测点 highway monitoring point 1 DB13/T 3020—2018 对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状态有重要影响的重要路段(易拥堵路段、突发事件多发 路段、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长下坡路段等)、大型桥梁、长大隧道、互通立交、收费站、治超站、 服务区、停车区等高速公路节点和路段。 3.4 交通突发事件 traffic emergency 由自然灾害、交通运输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速 公路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 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 的紧急事件。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由协同管理平台构成,其建设实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 建设程序、京津冀发展规划及建设要求。 4.1.2 协同管理平台宜作为独立系统存在,应与省级路网中心系统进行物理隔离。协同管理平台之间 进行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网运行信息、日常交通协调管理信息、公众出行服务信息等数据的交互 与共享,实现交通突发事件的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等。 4.1.3 省级路网中心系统为协同管理平台提供数据支撑,执行京津冀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路网协同 管理功能。 4.2 系统运营管理 4.2.1 省级路网中心应加强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 理等,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与信息互联互通。 4.2.2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应采用交通行业统一的密钥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对数据交 互进行保护,确保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4.2.3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安全保护体系应符合 GB/T 22239 规定。 4.2.4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传输网络应充分利用行业内外各类通信传输资源,按照 “公专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网和联网,可通过省界收费站实现三地信息的互联互通。 4.2.5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信息发布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信息采集与发布 4.3.1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基础信息、应急资源信 息、路网运行信息等,应符合 JT/T 456、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 4.3.2 信息采集设备配置应符合 JTG B01、JTG D80 以及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 2 DB13/T 3020—2018 4.3.3 本标准只对道路主线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规范,隧道相关系统和设备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和本省有 关标准规范执行。 4.3.4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公众出行具有参考作用的路 网运行状态、交通突发事件、路网环境、路径规划等服务信息。 4.3.5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人工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 送和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并积极探索与实践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方式和服务内容。 4.4 路网协调管理 4.4.1 统一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网运行参数,通过协同管理平台开展高速公路网信息和出行服务 信息的交互与共享,实现路网运行协调与指挥管理。 4.4.2 按照职责和管辖范围报送或下达路网协调指令信息,做好协调指令的落实工作。 4.4.3 开展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网信息传输通道的协调管理。 4.4.4 协调相关路段利用车道告示牌、可变信息标志、出行服务网站、交通广播等服务手段进行同步 信息告示。 4.5 路网协同应急处置 4.5.1 省级路网中心应依据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3 号公告、交公路发[2009]226 号公告、交应急发 [2010]84 号公告的规定,开展路网运行态势评估、交通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等工作,共同科学制定灾害 性天气、地质灾害等京津冀路网运行预报预警内容和级别。 4.5.2 省级路网中心应协同制定三地公路网交通事件应急预案,开展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 及路网运行统筹调度、交通组织和疏导、应急抢修保通等事项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5.3 省级路网中心依托部署在本地的协同管理平台对三地路网实施协同调度指挥的具体执行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对局部拥堵路段进行交通分流和疏导,保障三地路网运行畅通。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 以下几个方面: a) b) c) d) 建立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保畅协调联动、联络机制,针对重大节假日、交通突发事件等 不同情况,制定相应联勤、联动应急预案,适时组织联合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联 动效率,保障省界收费站口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建立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信息直联互通机制和联络机制,确保交通突发事件、治理超限 车辆信息及时交换、共享,实现 24 h 随时信息互通;遇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突发事件、保 障任务等情况,第一时间将信息通告对接路段;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道路施工等可预 见引起公路阻断的情况下,提前将本路段相关情况通告对接路段; 有代发卡业务的省界主线收费站,建立收费人员管理和设备设施自查互查及时维修机制;加 强双方收费人员管理,确保代发卡操作录入信息完整准确,做好通行卡的管理,避免通行卡 流失;做好相邻收费站发卡设备的监测、维护工作,双方确定 24 h 设备维修联系人,确保故 障设备 12 h 内修复;如故障严重不能及时修复的,及时采取设置提示标志、增设临时设备等 措施,避免因设备故障影响收费站畅通; 建立三地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联动制度、保畅机制,使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网形成 协作整体,保障安全畅通。 3 DB13/T 3020—2018 5 协同管理平台 5.1 一般规定 5.1.1 平台应适应京津冀高速公路联网运行服务的模式,同时满足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3 号公告的 要求。 5.1.2 平台应在统一的功能框架下进行研发和部署,满足京津冀高速公路网协同联动、数据交互与共 享的功能要求。 5.1.3 平台与省级路网中心之间的网络通信应遵循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3 号公告中关于信息传输格 式和传输内容的约定,应采用国际通用的 TCP/IP 网络通信规约。 5.1.4 平台软件应采用模块化结构,具有可修改性、有效性、可靠性、可理解性、可维护性、可适应 性、可移植性、可追踪性和可互操作性。 5.1.5 平台软件编制过程应明确信息传输内容、传输结构和加密协议,确保各级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 与信息安全。 5.1.6 平台软件编制、使用、升级、维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定。 5.2 平台总体要求 5.2.1 平台宜采用数据层、支撑层、应用层三层体系结构,能够通过分配权限控制用户对业务功能、 数据的访问。其主要内容包括: a) b) c) 第一层应为数据层,即协同管理平台软件中的各类数据库; 第二层应为支撑层,即应用支撑环境,包括中间件等; 第三层应为应用层,主要包括协同管理平台的业务软件。 5.2.2 平台软件应有容错程序,保证系统出现小故障时,不至于重新启动或死机。应具有迅速重新编 排及输入更新模块的能力,不需要产生一个全新的系统。 5.2.3 平台软件之间的传输数据均应确保其数据的有效性,平台软件应加强对数据整理和数据传输的 监控。 5.2.4 平台服务器和工作站宜采用支持跨平台的常用操作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高水平的系统、网络 和事务安全功能,具有多任务处理能力,具备内存管理和系统管理功能,提供多级系统容错能力。 5.2.5 平台软件开发工具应采用适合硬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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