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7号 《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经2017年12月22 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 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 决定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查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秦皇 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秦皇岛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3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12月22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地方性法规案的提 出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4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 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颁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提案权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 定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 主立法、依法立法,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避免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5(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 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 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 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 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 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应当合理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本届立法规 划;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6第九条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 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条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 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 议。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地 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其中,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经市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 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建议废止地方性法规项目 书内容包括:建议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和说明。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 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时,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认 真研究立法建议项目,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 案。必要时,应当进行立项评估。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拟提请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7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在十五日内报送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落实,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 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 过后向社会公布,并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 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 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 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 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 位、社会组织起草。8第十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地方性法规的 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 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衔接等问 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部门、 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 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地方性 法规案的机关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 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 不能按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按 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提出。未按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 案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 第十九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 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条 文制定依据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二)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情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8-04-02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8-04-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8-04-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8-04-0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8:41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